如何界定非法集資?《條例》明確了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5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簡稱《條例》)開始正式施行。據悉,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行政法規。隨著《條例》施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如何界定非法集資?《條例》明確了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條例》對非法集資的行政、刑事責任、資金清退以及集資參與人應承擔的後果等作了嚴格規定。《條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條例》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其他相關市場主體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均規定了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近年來,一些非法集資項目熱衷請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種媒介發佈廣告,騙取公眾信任,讓不少投資者的「血汗錢」打了水漂。對此,《條例》明確規定,清退資金來源還包括: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以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另外,實踐中,一些工商企業、個體工商戶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金融」、「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欺騙、誤導公眾,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成為非法集資高發領域。
《條例》充分總結吸收各方面經驗做法,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在涉嫌非法集資廣告和互聯網信息管理方面,《條例》指出,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
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鏈條,《條例》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佈者不得發佈;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佈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