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17年9月27日,香港股交所有限公司HKEE Limited 更名為“HKEE Limited”,故對《掛牌業務規則》進行了相應修訂,現予以發佈並實施。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掛牌企業應提供準確的郵寄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繫方式,使HKEE能夠通過以上方式與企業取得有效的聯繫。如上述信息有變更,企業應在 3 個工作日之內通過其推薦機構告知HKEE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掛牌企業應設聯繫人 1 名,組織、協調企業與HKEE及其推薦機構的各項業務往來。掛牌企業更換聯繫人的,應當及時告知HKEE。掛牌企業聯繫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管理企業與HKEE發生的日常事務;
(二)瀏覽HKEE網站,及時接收HKEE發送的業務文件,並反饋意見;
(三)及時更新企業在HKEE宣傳平台所展示的信息,及時進行週年申報並辦理續展手續;
(四)HKEE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HKEE可適時對掛牌企業進行分層或分級管理管理,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掛牌企業應及時進行週年申報,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企業展示信息。週年申報資料應通過推薦機構向HKEE提交。推薦機構發生變化的,需通過HKEE指定的其它推薦機構向HKEE提交。HKEE有權將未及時進行週年申報的掛牌企業列入掛牌異常名錄並在官網適當位置標註警示符號。
第十五條 掛牌企業存在以下情況,應終止其在HKEE掛牌:
(一)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二)HKEE發現企業或其相關人士存在違背其掛牌承諾的重大事項,或發現企業及其相關人士在掛牌之日後發生重大事項,導致企業無法滿足在HKEE進行掛牌的條件;
(三)經企業決策程序決議自行申請終止掛牌;
(四)未及時進行週年申報;
(五)HKEE認為需要終止掛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