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17年9月27日,香港股交所有限公司HKEE Limited 更名為“HKEE Limited”,故對《掛牌業務規則》進行了相應修訂,現予以發佈並實施。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推薦機構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或存在HKEE認定的其他不當情形,HKEE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並記入會員誠信檔案:
(一)談話提醒;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受理其業務;
(五)取消會員資格;
(六)HKEE有權採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十七條 掛牌企業違反本規則或HKEE其他相關業務規則規定的,HKEE責令其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並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一)談話提醒;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掛牌企業資格;
(五)取消掛牌企業資格;
(六)HKEE有權採取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 推薦機構、企業以及推薦機構和企業的業務人員參與HKEE業務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HKEE將及時報告相關監管部門並建議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HKEE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 2017年5月1日起實施,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修訂,2021年2月1日第二次修訂。